以洪其德為例
刑法185之3醉態駕駛,通說採抽象危險犯,只要行為人之行為有造成侵害法益之危險即可成罪,法官不需要判斷具體情況有無發生危險


刑法185之4(如果他落跑的話)
刑法294第1項消極的遺棄罪(也是要他落跑,行為客體須為無自救力之人)
刑法271第1項或第2項、刑法15條不純正不作為之殺人罪(看被遺棄的人有無死亡)
刑法276第1項過失致死

總之,根本就不應該喝酒開車
撞死人才來道歉有個屁用?
這就等於把你媽殺了,然後再跟你道歉不是一樣的意思嗎?
所以,洪其德,坐牢吧,別想要和解了
只有坐牢才會學乖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DR251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